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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变合伙”的税务风险之公司变合伙是否需要交纳税款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向上海K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K合伙”)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K合伙“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要求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等规定,因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而视同进行清算,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据悉超二十亿(具体金额以税局通知书上的金额为准)。

K合伙即T上市公司被追缴税款的员工持股平台,全称为上海K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设立于2007年8月,设立时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额和实缴资本均为300万人民币。2020年3月,K公司迁往北京,次月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7月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迁回上海,其目前持有T上市公司9.47%股权,现K公司共7位合伙人,其中有位合伙人是T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姐姐,另外6人均为T上市公司的高管及核心员工。

正是K公司的这次“公司转合伙”,导致了此次被追缴税款风波。

“公司转合伙”是否需要交纳税款呢?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合伙企业的,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持股平台由公司转变成合伙企业,税法认为存在公司的注销和合伙企业的设立两个行为。因此根据税法规定,持股平台应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清算价格确定处置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处置后的剩余收益视为分配给了员工,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与合伙企业在税率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

有限公司转让股票需要缴纳“两道税”,即就股票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对自然人股东再分配时,再征收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所得税综合税负达到40%。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需要缴纳“一道税”,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仅自然人合伙人需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体来说低于有限公司的税负。

来看个案例,假如公司/合伙企业当年利润总额100万,在不考虑其他任何成本费用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 100X25%=25 万
个税: (100-25) X20%=15 万
股东可以获得:100-25-15=60 万

2、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个税: 100X35%- 6.55=28.45 万
合伙人可以获得:100-28.45=71.55 万

此外,以前一些合伙企业由于不具备查账征收的能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更低。但是,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发布,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一些在以往年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可能需要补税。

本文提到的持股平台涉及的补税问题其实只是股权激励过程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员工退出时需要如何交税?持股平台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员工对外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能否适用“转让财产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对内转让份额是否可以免缴个税?持股平台减持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等等这些问题,在股权激励未开始前就应被考虑到,建议企业在引入股权激励前期,做好全面的税务评估及税务合规安排,以减少后续涉税风险的发生。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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