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业务员】
案例8:
李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5刑初817号 2025年04月25日)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被害单位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客户销售货物后,违规使用私人微信等收取货款未上交公司,非法占为己有。 经统计,李某侵占某公司的货款共计121515元。 2023年6月14日,李某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松岗派出所投案。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案发后,李某向某公司退赔332202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