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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七

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研发部】

案例7:

马某某、谢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5)粤1204刑初167号 2025年04月28日)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马某、谢某利用担任易利(肇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多申报购买机器零配件在退回的机器中将零配件拆卸的方式,将上述机器零配件通过“闲鱼”进行出售。其中,马某、谢某通过“闲鱼”共同出售机器零配件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31795元,马某分得19万多元,谢某分得14万多元。 2023年4月,被告人马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单独窃取公司的机器零配件,后通过“闲鱼”出售获利合计42642元。 2023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某家属代其赔偿易利(肇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48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2025年4月2日,被告人谢某赔偿易利(肇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2024年9月14日,经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易利(肇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盗物品价值707378.8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黑色苹果手机1台、黑色OPPO手机1台,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四、被告人谢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暂存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由暂存机关退赔给被害单位易利(肇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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