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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三

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服务经理和管家经理】

案例3:

广魏某某、张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5刑初1134号 2025年06月11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魏某征分别原系深圳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物业服务经理和管家经理,负责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水电费、场地租金等费用。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魏某征与张某意图利用职务便利,由张某使用其个人微信收取业主支付的停车费、水电费、场地租金等费用后与魏某征分成。两人共同侵占公司款项92676元,其中魏某征获利67528元,张某获利25148元。另外,张某使用个人微信收取业主支付的停车费、水电费、场地租金等费用后单独侵占公司款项37178元。案发后,魏某征向公司赔偿67528元,张超向公司赔偿121913.5元。 2023年11月25日、27日,被告人魏某征、张超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魏某征、张超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法院判决】

魏某征、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魏某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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