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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一

校友们好,因个人原因已经有一年多没有更新文章了,从这篇开始继续我们的法律之旅,接下来针对企业员工可能触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成多篇文章从30个判决讲解7大罪名中员工可能触犯的刑事风险。

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销售部】【技术部】

案例1: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职务侵占案——加强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年04月20日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9日,被告人甄某某入职广东吉某安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安公司),2010年开始负责销售工作

职务侵占罪:2019年6月27日,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客户索要业务咨询费的方式,侵占公司人民币20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年,甄某某成立空壳公司合肥冠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洪公司),通过购买吉某安公司产品加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差价。2019年,甄某某为获取更多利益,伙同吉某安公司技术员覃某(已判决),以冠洪公司名义向吉某安公司购买电缆分接箱核心零部件,并与其他途径购买的零部件进行组装,后以“吉某安”注册商标电缆分接箱对外销售。经鉴定,甄某某销售的电缆分接箱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626300元。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5日,南海区检察院对甄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4月20日,南海区法院判决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同案犯覃某于2021年11月23日被抓获,2022年3月15日被提起公诉,同年6月20日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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