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生产部】
案例6:
段某某、付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5)粤0311刑初108号 2025年05月16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是被害单位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器测试及维修组长,有权从被害单位备件库申请服务器CPU用于测试维修等;被告人段某滨是被害单位的生产主管。付某按照段某滨的指示,利用职务之便,于2023年8月、2024年春节后两次以维修测试的名义,从被害单位备件库申请领用全新的服务器CPU合计40块后交给段某滨据为已有。段某滨承诺给予付某人民币10万元好处费。为应对被害单位的盘点,段某滨又提供外形相同但损坏的服务器CPU40块给付某归还至被害单位(已被依法扣押)。经鉴定,涉案CPU40块合计价值492972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段某滨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60540.7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一、被告人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段某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付某、段某滨继续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某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2431.3元。 四、扣押在案的CPU40块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