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业务员】
案例5:
邢某某、中山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2072刑初1085号 2025年05月28日)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担任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个人微信账户、银行账户私自收取经销商嵩明某店、临沧市某有限公司的货款不上交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侵占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5047元。 2024年7月15日,被告人邢某在某处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邢某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退赔某公司人民币120000元且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