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采购部】
案例4:
陈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2072刑初1086号 2025年05月28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位于中山市的被害单位中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采购经理,代表被害单位某公司向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张某(另处理)采购破壁机、商定采购价格的职务便利,以虚增破壁机采购价格的方式,通过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侵占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5878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人民币561789.11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