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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四

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采购部】

案例4:

陈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2072刑初1086号 2025年05月28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位于中山市的被害单位中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采购经理,代表被害单位某公司向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张某(另处理)采购破壁机、商定采购价格的职务便利,以虚增破壁机采购价格的方式,通过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侵占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5878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人民币561789.11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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