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及员工岗位:【事业部】
案例9: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在安某公司担任事业部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从公司电脑下载的未公开的31套产品技术图纸出售给河南某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因此获利207.3万元。
【法院判决】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