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及员工岗位:【采购部】
案例10:
刘某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鲁0791刑初80号 2025年07月10日)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志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供应商开发(管理)岗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1114548.46元,为相关供应商谋取利益。
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志多次收受苏州某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74357.36元,为该公司在某某公司供应池导入、保持、提高业务份额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志分两次收受昆山某某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明贿赂共计人民币38191.85元,为该公司在保持、提高业务份额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志分两次收受天津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东贿赂人民币30000元,为该公司在某某公司供应池导入方面谋取利益。 4.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志多次收受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南某等贿赂共计人民币671999.25元,为该公司在保持、提高业务份额等方面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志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4548.4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扣押被告人刘某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4548.46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