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一:职务侵占罪
涉及员工岗位:【营业部】
案例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选编之八:苏某娟犯职务侵占案——防范民营企业财务风险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19刑终252号 2019年03月22日)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苏某娟进入万力公司工作,任职公司营业部主管。在工作中,苏某娟发现万力公司的ERP系统有漏洞,可以侵占公司的货款。
2015年上半年,苏某娟找到勤富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苏某贺(已判刑),二人商定先由苏某贺以勤富公司名义向万力公司下单购买货物,接着苏某娟利用其在ERP系统的账号权限将勤富公司的送货单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致使万力公司与勤富公司结算货款时少收到应收货款,之后苏某娟再向苏某贺收取万力公司少收到的货款。作为交换条件,苏某娟将获利的百分之二十货款交给苏某贺,自己得到其中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苏某娟会将万力公司的货物报价提前告知苏某贺,使得苏某贺可以在货物价格低时多购入货物,价格高时少购入货物。
从2015年下半年至今,苏某娟、苏某贺通过上述方式侵占万力公司货款约750000元。案发后,苏某娟的家属向万力公司返还60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苏某娟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结伙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苏某娟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苏某娟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60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判决苏某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责令苏某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万力公司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苏某娟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