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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六

罪名三:挪用资金罪

涉及员工岗位:【经营管理顾问】

案例16: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之四:欧阳某某挪用资金案——严惩侵害企业财产犯罪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03月13日)

【基本案情】

欧阳某某是乐昌仕林公司经营管理顾问,负责协助公司盘活资产、融资等工作。2014年6月,欧阳某某用该公司提供的名下房产证作抵押,通过韶关绿能公司向银行贷款。绿能公司在成功贷款后以借款的形式分多笔将贷款750万元转账给欧阳某某。欧阳某某收到贷款后,仅转账180万元给乐昌市瑞实业公司,剩余的550万元被其挪作个人使用。案发后,尚有410万无力归还。

【法院判决】

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阳某某在担任乐昌仕林公司经营管理顾问期间,利用其为公司融资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的贷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欧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犯罪所得。2020年3月13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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