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三:挪用资金罪
涉及员工岗位:【经营管理顾问】
案例16: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之四:欧阳某某挪用资金案——严惩侵害企业财产犯罪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03月13日)
【基本案情】
欧阳某某是乐昌仕林公司经营管理顾问,负责协助公司盘活资产、融资等工作。2014年6月,欧阳某某用该公司提供的名下房产证作抵押,通过韶关绿能公司向银行贷款。绿能公司在成功贷款后以借款的形式分多笔将贷款750万元转账给欧阳某某。欧阳某某收到贷款后,仅转账180万元给乐昌市瑞实业公司,剩余的550万元被其挪作个人使用。案发后,尚有410万无力归还。
【法院判决】
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阳某某在担任乐昌仕林公司经营管理顾问期间,利用其为公司融资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的贷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欧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犯罪所得。2020年3月13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