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及员工岗位:【销售部】
案例14:
李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5)甘0111刑初7号 2025年04月01日)
【基本案情】
1、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代表某某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炭素公司)与至臻(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一笔石墨电极《销售合同》。由某甲公司业务经办人邹某经办,业务洽谈期间,李某主动提出每吨销售价格降低1000美元,要求邹某将降价形成的差额款返还给李某。经查证,该笔业务共计发货42.63吨,邹某将销售降价产生的32000欧元差额,通过某甲公司离岸账户转给北京某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李某以其母亲佐素莲的名义注册成立的英国公司)银行账户。[职务侵占罪]
2、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候赛因·萨力米(伊朗籍)和KAPSOMINDUSTRIALLIMITED(某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康洽谈石墨电极销售相关事宜。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某甲炭素公司与某乙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七份石墨电极的《销售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某甲炭素公司依约销售石墨电极1117.55吨,并收回了所有货款。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降低销售价格、调货优先发货等方式履行了上述合同,某乙实业有限公司亦实际获取了高额利润。。。。【本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48972.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某甲炭素公司经济损失85.95欧元,折合人民币679.01元。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