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育有子女三人,即张小三、张小四、张小五。李四于1977年9月30日死亡,张三于2019年3月16日死亡,留有自书遗嘱一份。
一审中张小五主张张三于2018年11月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留给张小五继承;二审中张小三上诉其与被继承人张三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患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要求多分;而张小五主张对被继承人张三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而张小三、张小四并未尽到完全的赡养义务,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小五应多分遗产。
因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主张多分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们先分析本案中的遗嘱是否有效,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该遗嘱是否是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订立遗嘱时是否意识清晰,是否属于法律认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张小五提交的遗嘱中并未标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因此要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
其次,本案中,各方均有主张自己是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且提交的证据多数也只能证明自己尽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他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但本款规定的不具有强制性,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应当多分。回到本案,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系张三的个人财产,应由张小三、张小四、张小五三人均等继承,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最后,丁律提醒,若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赡养,而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然,这要排除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要求其赡养的,或继承人没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其不尽赡养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