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天地

【丁律说法】对未实缴到位的股权进行转让,如何交税?

张三与李四三年前共同投资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约定双方各出资100万元,各占50%股权,其中张三实际出资40万元,认缴60万元;李四实际出资60万元,认缴40万元。张三、李四认缴资金一直没有到位。2021年7月,张三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甲公司6月份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盈余公积40万元。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50万元。

首先,我们需要看看甲公司的净资产有多少,然后判断张三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净资产份额。假设本案中甲公司账面没有土地、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则张三转让股权时,应以甲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公司账面净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100+10+40=150万元,因张三在转让股权时未全部实缴到位,张三持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公司总净资产-全部实收资本) ×认缴比例+股东出资=(150-100) × 50%+40=65万元,张三转让股权的价格50万元小于账面净资产对应的65万元,因此张三的转让价格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偏低,而按65万元核定此次张三的股权转让收入,则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65-40) × 20%=5万元。

在实际操作当中,个别税务机关会直接参考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的金额,然后乘以拟转让股权比例计算得出转让方的持股成本,本案中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万元,而张三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则按账面和持有比例会误认为张三实缴资本为50万元,当然本案中对张三来说可以多抵扣成本,但李四就不同意了,因此张三存在向税务机关提交其实际缴纳的凭证和资料,由税务机关审定,这也给未实缴到位就进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带来了潜在的税务风险,因此建议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们,转让股权时可以先全部实缴到位再转让,或者和其他股东都同比例实缴。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为您推荐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六

罪名三:挪用资金罪 涉及员工岗位:【经营管理顾问】 案例16: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之四:欧阳某某挪...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五

罪名三:挪用资金罪 涉及员工岗位:【销售部】 案例15: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至2024年珠海市检察机关...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四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四

罪名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及员工岗位:【销售部】 案例14: 李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兰...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三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三

罪名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及员工岗位:【生产部】 案例13: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汝州市人...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二

【丁律说法】从30个案例看企业员工必知的刑事风险之十二

罪名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及员工岗位:【生产部】 案例12: 黄某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