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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说法】“喜当爹”能否起诉赔偿之一

“喜当爹”是一个网络用语,来源于一则网络新闻。该词主要是用来调侃男士好不容易追到女神,但是女神却怀了别人的孩子,无奈之下男士只好接盘的情况,这种现象,被称作喜当爹。

笔者将“喜当爹”分成四种情形,分别是:婚前女方已怀孕男方不知、婚前女方已怀孕男方知晓、婚后女方出轨怀孕、婚后流产在外抱养等四种情形,上述情形分两篇文章与大家探讨,本文先讲述前两种情形。

李四(女)与张三(男)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生育小孩张小三。张三(男)一直将张小三视如己出,与李四(女)共同抚养张小三至今年初。今年初张三(男)发现张小三并非其亲生,且确认李四(女)在登记结婚前就已怀孕,争吵之后张三(男)要求李四(女)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要求返还已付出的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因李四(女)怀上别人的孩子是在与张三(男)登记结婚之前,但张三(男)作为其丈夫,并不知道李四(女)已怀孕,亦不知所怀孩子非自己亲生,把孩子误当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倾注了大量的情感以及金钱。此种情况,张三(男)可以向李四(女)主张追索已付出的抚养费,但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李四(女)怀孕发生在婚前,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因此,张三(男)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可以主张返还已付出的抚养费!

若张三(男)在登记结婚前就已知李四(女)怀孕,且知道怀的不是自己的孩子,婚后能向李四(女)主张赔偿吗?

不可以!若张小三出生后,张三(男)知道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此时张三(男)对孩子并没有倾注自己的情感,而李四(女)怀孕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并不属于夫妻关系,李四(女)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只是违背了社会的道德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男)并不能向李四(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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