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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未在海南开设任何银行账户被查!

2021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琼税三稽告〔2021〕37号”公告,送达了编号为(琼税三稽处〔2021〕11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海南XX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xxxxxxxx5X):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不含税金额合计9,623,207.49元。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未在海南开设任何银行账户,未收到任何单位的货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发票100份,不含税金额合计9,623,207.49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若你公司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注意控制税务风险,若公司出现如下10种情形,应及时防控:

一、公司各注册信息有异常的情形

例如,登记注册地址没有人员办公,看不到公司的任何信息,甚至是虚拟地址,公司成立时间短,但业务量急剧增加等,有这些特征的公司,非常可能是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都会严查!

二、买发票的情形

部分公司缺少成本费用,就想到买发票,比如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但即使有了发票、走了账、签订了合同,但货物流却很难一致,在大数据稽查的背景下,迟早会露馅!

三、发票用量短时间内大幅增加的情形

税局对发票的管理一直都非常严格,不管是办理增加额度还是增加发票数量,都会到现场审查,后期也会加大监管力度。

四、农产品抵扣的情形

免税的农产品一直都是虚开发票的主要源头之一。如果公司短期内增加大量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长期存在大量农产品进项发票但产品销量与进项数量不匹配等问题,就非常容易被税务局盯上。

五、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

骗取出口退税由于获利丰厚,在实务中屡见不鲜,除外贸公司外,部分生产型企业也成为骗税主体,部分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为骗税的关键环节,骗税方式由传统的“假票、假单、假货、无资金流”向“真票、真单、有货、虚构资金流”转变,但在大数据时代及智慧稽查的背景下,税务将加强与海关数据的共享,对报关行、货代等特殊行业将进行检测,对异常的的涉税行为进行事前的监测管理。

六、大额公转私的情形

随着税务与银行的联网核查,以及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的陆续试点,未来公转私必定是严查的重点。

七、税负率异常的情形

与同行业相比,若税负率偏低大多与虚开发票有关,在金三系统中,只要公司开发票就会纳入金三系统的监控范围,一旦出现异常,除了补税、罚款,还可能触犯刑法。

八、长期零申报的情形

连续3-6个月零申报或者不申报,将被列为非正常户。

九、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税收优惠的享受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

十、重点税源企业

重点税源企业都是各地税局关注的重点对象,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当地纳税大户,公司发展到这等规模,一般都经过了初创阶段,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考虑的不再是公司的生存问题,而是如何才能稳步发展持续经营,这时,合规发展合法纳税才是长久之计!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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