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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打印遗嘱的效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对有些群体来说,甚至已经成为生活、工作的必备品。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虽便捷但被伪造篡改也很容易,因打印遗嘱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数量亦相应增多,生活中以打印件形式呈现的遗嘱情形较为复杂多样,如立遗嘱人本人亲自打印并签名,或先由立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再由其他人按其内容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后由立遗嘱人签名,或由立遗嘱人口述,其他人代为录入电脑并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再签字确认等,该等情形兼具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遗嘱形式的表象,那怎样的打印遗嘱有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具体而言:

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见证人的数量必须是两人以上。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打印遗嘱的订立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放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见证人需要全程参与。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这就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

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因此若打印遗嘱有两页或两页以上时,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当然打印遗嘱除了满足以上形式要件外,还需要符合其他的一些法律规定: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应当在身体健康、意识清晰时立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作者: 丁一粟

丁一粟律师, 湖南大学09级法学院校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委员, 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涉税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及规划、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IPO上市、新三板挂牌、争议纠纷等业务领域。 校友们若有法律或涉税疑问,欢迎与丁律师联系:dyslawyer@163.com(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随时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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